原標題: 燃煤鍋爐改造成生物質鍋爐是否需要辦理告知及進行改造監督檢驗
總局領導您好:關于燃煤鍋爐改造成生物質鍋爐,我有以下問題咨詢:
1、該改造是否可由安裝改造單位完成(非制造單位)?
2、改造部分爐膛,改變給料系統,增加二次布風系統,沒有改變燃燒方式及承壓部件,是否需要辦理告知及進行改造監督檢驗?
3、改造完成后是否對鍋爐銘牌進行變更?如果需要,應該由哪家單位進行?
回復:
1、可以;
2、按《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承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1336號)第一(四)條款要求執行。
(四)關于鍋爐改造。

鍋爐燃料發生改變時,如燃燒方式沒發生改變,且受熱面和承壓件沒發生改動,不列為改造;燃燒方式發生變化(如層燃變室燃等)應列為鍋爐改造。改變鍋爐燃料的使用單位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變更,變更內容包括產品數據表中的燃料種類和使用登記表中的產品型號。對只保留鍋爐支撐框架結構更換主體受熱面和其他承壓部件的變動不列為改造,屬于新制造。
鍋爐改造中對于不提高額定工作壓力,通過調整或更換受熱面、更換蒸汽管道的方式提高額定工作溫度的改造,不需進行技術評審。改造工作的其他要求應滿足《鍋規》的規定。鍋爐使用單位和改造單位應當針對鍋爐爐型合理確定改造方案,保證改造后的鍋爐安全運行。
3、目前無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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